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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3-12-27 浏览数:
【合伙企业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1. 清算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注销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1份);
4.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6.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企业清算人应在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原件1份);
7.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8.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 清算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注销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1份);
4.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6.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企业清算人应在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原件1份);
7.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8.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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