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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7  浏览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落实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经费及制订管理办法的建议》(第20100044号),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通过法制办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 2010年第37期)上予以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各项许可业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提前选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变更后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一个体业主开多个门店的,业主可以担任其中一个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它门店须另外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C1类(餐饮服务初级)和C2类(餐饮服务高级)。

  食品安全管理员所从事的行业须与其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不得跨行业从业。通过C2类(餐饮服务高级)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以从事要求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

  以下单位须配备C2类(餐饮服务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大型、大型餐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指定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熟食制售的综合商场超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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